设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程
(2018年9月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设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保证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西高等学校院(系)议事决策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委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学院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校党委、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会议议题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
  (一)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凡未经学院党委书记与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二)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会前要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议题内容分管负责人会前应做充分调研,听取各方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决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实施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研究决定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规划、计划、总结和各项改革方案,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决定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学科发展方向、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专业申报和调整等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并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五)通报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情况,研究部署学院安全稳定、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使用方案、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学院办学资源调配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人员聘任和调整,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引进、流动,以及教职工职称评定、考核、评优、奖惩和公费出国(境)、外出进修人员的遴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学院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奖惩问题,研究确定学院绩效分配问题,审定收入分配方案。
  (十)研究决定人才培养、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含奖励、处分等事项)。
  (十一)审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负责人等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十二)研究招生(含外省设点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对外合作以及国际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结合本学院特点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和办法。讨论研究对违纪行为的初步审查和处理意见。
  (十五)研究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六)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会议组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等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决策,教工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应列席。凡涉及学生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学生党支部书记应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的需要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涉及党建、群团和思想政治工作范畴的工作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归属教学、科研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为了便于会议组织,应当按照某一会议阶段主持人相对固定的原则编排议题次序,也可以经党委书记、院长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党委书记、院长若有一人外出时,可以委托对方主持;党委书记、院长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如遇紧急情况,确需在与会人员达不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的情况下召开的,应通过电话等远程技术手段现场听取未到会成员意见。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出国(境)和奖惩等问题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组织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指定与会人员(一般是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在会后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并经党委书记、院长会签后连同会议记录存档。
四、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以及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必须先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后再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需要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的事项,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决议)前,应由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凡是进行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学院师生员工公开,必要时应向联系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五、执行与督查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会议成员应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同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如出现失误,应由参与表决的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决定、决议执行中出现失误,由造成失误者负直接责任,由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和院长按分工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内容。学院要认真开展本规程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政检查。对违反本规程的干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设计学院负责解释。
  2018年9月10日